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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得性質認定錯誤

〔記者鄭琪芳、洪素卿/台北報導

長庚醫院超收醫師健保費,也涉及補稅問題。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表示,對於醫師與醫院為「僱傭關係」,卻將「薪資所得」申報為「執行業務所得」,將由國稅局輔導辦理更正,並追溯五年補稅。官員說:「這不是針對長庚,其他醫院也有同樣情況,會一起處理。」將輔導辦理更正

據了解,長庚醫院超收醫師健保費爭議,已引起監委重視,要求相關單位說明。財政部因此交由台北市國稅局調查,結果發現不少規模較大的財團法人醫院,確實有「所得性質認定錯誤」的問題,國稅局已提出分析報告,由財政部統一處理原則。

賦稅署官員說明,如果醫師與醫院是「僱傭關係」,收入就屬於「薪資所得」,申報綜所稅時只能扣除薪資扣除額(目前為十.四萬元);如果醫師與醫院是「駐診拆帳」,收入就是「執行業務所得」,可以先扣除二十%成本費用後再課稅。

舉例而言,醫師月收入三十萬元,年所得三百六十萬元,若是「受僱者」,報所得稅時只能扣除十.四萬元,若是「駐診合夥人」,就可以扣除七十二萬元;兩者相差六十一.六萬元,以稅率三十%計算,稅額相差十八.四八萬元,追溯五年,就要補稅九十二.四萬元。

賦稅署官員表示,一般規模較大的醫院,多數醫師都是「受僱者」,其收入就是「薪資所得」,不應申報為「執行業務所得」,否則就涉及漏稅問題。不過,相關醫院並未漏報所得,而是「所得性質認定錯誤」,將由國稅局輔導辦理更正,該補稅的也要補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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