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屏 東市王 先生問:個人匯兌利得,是否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?
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:個人如有操作外匯利得,應主動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,列為財產交易所得,切勿心存僥倖致遭補稅處罰。依據現行法令規定,個人操作外幣利得,應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,列為財產交易所得,若實際發生匯兌損失,可以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扣抵之,其每年度扣除額,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為限;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,或扣除不足者,得於以後三年度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。該分局特別呼籲,此類所得非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應辦扣繳之所得,故銀行不會主動開立憑單,民眾如操作外幣利得,記得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,列為財產交易所得,以免因漏報被查獲,不但要補稅,還要受罰。
【2010/09/08 經濟日報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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