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聯合報╱記者呂開瑞 /桃園報導】2010.08.09
找「路人甲」當遺囑見證人,無效。桃園縣婦人陳亞瑞的丈夫在醫院交代後事「房子給妻」,陳女隨便找了到醫院探病的高明興當見證人,高沒搞清楚遺囑內容就簽字,桃園地院以見證人未全程參與,判決遺囑無效,使得陳婦即將到手的數百萬元遺產飛了。 桃園地院調查,榮民徐玉枝去年7月間重病住院,因為擔心自己將不久於人世,在醫院預立遺囑,徐妻陳亞瑞找了代書和同病房病友的親人當見證人和代筆寫遺囑,但還缺1名見證人,徐妻臨時隨便找到醫院探病的高明興當見證人,在徐玉枝口述「房子和半俸給妻子」等遺囑後,2名見證人代筆寫下遺囑,臨時找來的高明興也在遺囑上簽名。 兩個月後,徐玉枝往生,徐妻拿出這分代筆遺囑,要求繼承丈夫的數百萬元遺產,但徐的子女質疑遺囑真實性,認為不可能有這分代筆遺囑,雙方意見衝突,徐妻只好打官司確認。 桃園地院審理時,認定立遺囑當天,徐玉枝神智清楚,也是當場口述,代書作證表示由徐口述她代寫、再交徐確認,一名證人也看到、聽到宣讀遺囑,但徐妻臨時找來的高明興,只是到醫院探病,臨時被找來當見證人,不清楚遺囑內容,也未仔細聽遺囑的宣讀,他向法官表示「我沒注意立遺囑的過程,他們只拿給我看一下,叫我簽個名而己」,沒和徐玉枝講過話,也不認識。 法官以高明興的角色只是「在旁」探病,並未專注在場見證遺囑,而且高明興並不認識立遺囑人,簽名前還問「簽下去有沒有關係」等,法官因此認定高明興沒有全程參與,而是隨便找來的「路人甲」,以這分代筆遺囑缺一個見證人為由,判決此份遺囑無效,讓徐妻的遺產飛了。 立代筆遺囑…至少3見證人 全程參與並簽名 代筆遺囑怎麼做才有效?桃園地院法官鄭新後說,見證人須全程參與、在場見證,不能只是簽名。 民法規定,預立遺囑可以用代筆和口述。代筆遺囑必須指定3名以上見證人,由遺囑人口述、見證人之一筆記後宣讀講解,3名見證人都要全程參與,從立遺囑人口述、代筆人宣讀和講解都要在場,不能中途離開或只在最後簽名。而口述遺囑要2名以上見證人,做成筆記後,要在立遺囑人死亡3個月內提交5人以上的親屬會議認定真偽。 而在代筆和口述遺囑後,最好能到法院公證,以免日後爭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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