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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/台北報導】       2010.08.30

     金控公司百億元費用補稅案有解。財政部同意,金控公司借款給子公司做為改善財務或提高資本適足率之用者,借款利息支出准予列為金控公司費用扣除,不會遭剔除而補稅。

 

據瞭解,14家金控公司中共有12家金控公司選擇採用連結稅制,因與子公司合併申報所得稅,自民國92年起的五個年度,金控母公司列報總額逾百億元的借款利息費用支出(供子公司增資使用),均全數遭國稅局剔除,金控公司的補稅款超過20億元。

 

財政部日前與金控公司達成共識,將由金控公司自行舉證,若其借款供子公司增資運用的目的,屬於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3條及56條的強制規範,金控母公司借款產生的利息支出,即可列為費用,降低所得稅負。

目前國稅局處理金控公司課稅案,不論其借款目的為何,一律不准扣除。

 

     金控法第53條規定,金融控股公司的銀行子公司、保險子公司或證券子公司所受之增資處分,金融控股公司應於持股比例範圍內為其籌募資金;第56條則明令,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、保險子公司或證券子公司未達主管機關規定之最低資本適足性比率,或發生業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,不能支付其債務或有損及存款人利益之虞時,金控應助其回復正常營運。

 

     財政部高層官員指示,金控法強制規定,金融控股公司有為子公司籌募資金的責任,衍生的借款利息支出若全數剔除費用支出,也於理不合。

 

     官員說,依據所得稅法規定,企業投資收益享有免稅,國稅局因此認為,金控所有收入多來自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收益,即享有免稅,產生的營業費用及利息成本,也不能於計算應納所得中剔除,以免重複減免。不過,財政部長李述德已同意採取較為折衷的做法,在金控法的強制範圍內,有條件同意金控公司的利息費用可與對子公司的免稅投資收益脫勾,列為費用減稅節稅。至於有多少利息費用可以扣除,官員表示,需視金控自行舉證後,再由國稅局審查。

 

連結稅制

 

我國是在民國907月通過的企業併購法、912月通過的金融控股公司法中,配合世界潮流引進選擇性連結稅制。在此稅制下,符合特定條件的關係企業得選擇合併申報所得稅。包括金控公司在內,實施連結稅制,企業集團間可藉由盈虧互抵方式,減輕集團的租稅負擔。

 

我國現行連結稅制係採損益連結制,合併申報的母公司與其持股90%以上的本國子公司,係視為同一所得稅納稅主體。參與合併申報的各公司,當年度課稅所得額及虧損額均可相互抵銷,投資抵減獎勵則可共同適用。

 

以金控公司為例,依法採連結稅制報稅時,母子公司需先各自計算盈虧後,最後再加總各公司課稅所得的合計數,做為連結稅制合併申報的所得額繳稅。

例如,甲、乙、丙為母子公司,各自計算課稅所得額後,若甲課稅所得為1,000萬元,乙為500萬元,丙虧損2,000萬元,合計甲、乙及丙申報連結稅制的合併所得額即為虧損500萬元,可不必繳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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